(2014)涞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徽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9号原告河北省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敬庄,职务:理事长被告郝徽成(郝慧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了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徽成(郝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