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武胜利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胜利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286号原告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潘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胜利,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胜利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晶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承包暨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天津分店转让给被告,转让款为人民币489,606.29元。签订协议时被告已支付了217,561元,剩余应付款项经原告折让为22万元,此款被告应自2012年11月起分期付款,于每月30日前支付1万元,至2014年8月30日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付分文,其未付款项已达到全部应付款项的五分之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产转让款22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被告武胜利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承包暨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先将其天津店发包给被告,由被告自负盈亏,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转让款后,天津店的资产转让给被告(不包含现有店面和本合约定除外的)。被告需另行注册登记新的公司,以原告经销商的名义进行经营。转让价为489,606.29元,在签订本合同三日内被告付款217,561元(已收到),剩余转让款原告再折让52,045.29元,确认最终转让款为22万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11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给原告,至2014年8月30日之前付清转让款,付清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原告现有的门店和公司名称仍由原告使用,被告另行注册公司选址经营,盈亏自负。若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转让款,除向原告支付转让款外还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转让总金额为基数,按照应付款日计千分之三计算,逾期支付转让款30天的,原告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协议尾部写明“对最终转让款18万以上部分,持保留意见。”协议签订后,原告天津店的资产已全部由被告接收,但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22万元,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承包暨转让协议》及原告陈述为证,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暨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被告虽表示对超出18万元以上部分的转让款持有保留意见,但被告之后并未提出异议,故应对原告主张的22万元资产转让款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支付金额已超出全部转让款的五分之一,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自2012年11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则截止至2013年3月30日已达到全部转让款的五分之一,自次日起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全部转让款,故原告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胜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转让款22万元;二、被告武胜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沃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万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三利率、自2013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91元,减半收取,计2,745.50元,由被告负担。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