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马强与王勤欠款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王勤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江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马强,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勤,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原告马强与被告王勤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强诉称,被告欠我工程款42017元,后支付20000元,尚欠22017元,有欠条和结算清单为据。现要求被告支付22017元,并支付利息和交通费。被告王勤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王勤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到8817元。在庭审时,原告马强出具一张没有王勤签字的结算草稿。庭审时,原告马强自愿放弃主张利息和交通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欠条、结算草稿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勤欠原告马强8817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但除此以外,原告马强仅凭一张没有被告王勤签字结算草稿向被告王勤主张权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王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举证、质证,应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强8817元。二、驳回原告马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马强承担150元,由被告王勤承担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滕 清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傅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