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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黄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8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21时50分,我市交通警察余某身穿警服驾驶警车巡逻至我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对面的���边,处理一辆超时停车、没有年检的机动车时,被告人黄某阻止朋友即该机动车车主接受处理,随后辱骂、推搡余某,致使余某身体撞到警车上,腰部和臀部受伤,警车左后门凹陷受损(经鉴定受损价值人民币828元)。事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了余某受伤、警车受损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黎某、詹某、曾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祯阡黎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