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二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立学、宋益与被上诉人兰州亿德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秦晓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立学,宋益,兰州亿德实业有限公司,秦晓卫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立学,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皓宇,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益,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皓宇,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亿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乃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峰、冯勇,均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晓卫,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上诉人郭立学、宋益为与被上诉人兰州亿德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秦晓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由确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郭立学、宋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99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工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代理审判员 周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