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王x诉王x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尹x,谌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940号原告王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被告王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被告尹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被告谌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案由: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x与被告谌x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一子,即原告王x。王x的父亲王x、母亲尹x(即本案被告)婚后生育二子,即王x及被告王x。2000年7月18日王x报死亡。2005年1月28日王x的父亲王x报死亡。2013年10月,王x所在单位中国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确认,王x核定的住房补贴金额为人民币32,250元。为此,原告王x起诉来院,要求依法继承上述款项。被告王x、尹x、谌x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王x在中国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的住房补贴款人民币32,250元归原告王x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新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