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陵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德州富遨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飞星渔具厂、古玩涛定作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富遨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飞星渔具厂,古元涛,王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陵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富遨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飞星渔具厂。被执行人古元涛,男,住威海市飞星渔具厂。被执行人王淑娟,女,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陵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飞星渔具厂名下的证号为威环国用(2005出)第083号证下土地一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上述财产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青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