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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程晓丽与郑州飞鹏工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丽,郑州飞鹏工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程晓丽。被执行人郑州飞鹏工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飞鹏工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飞鹏工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飞鹏工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飞鹏工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31.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银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