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司来成与黄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来成,黄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1号原告:司来成,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委托代理人:李胜甫,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永军,男,汉族,农民,住凤阳县××新村魏家××队。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司来成与被告黄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来成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司来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来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来成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