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书栋与中山市爱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栋,中山市爱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李书栋,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现住中山市三乡镇,系中山市三乡镇永凯通讯行的经营者。被告:中山市爱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邓日祥,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铮,该司经理。原告李书栋诉被告中山市爱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饶琨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栋,被告爱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书栋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将一台爱普生TX720WD一体打印机送到被告处维修。当时工作人员接机后称七个工作日时间可以维修好,费用自付,原告同意维修。七个工作日过后,原告取机时,被告的工作人员说涉案打印机在检查,原告表示等被告电话通知。后来被告电话通知其说涉案打印机不确定是什么问题,可能是主板问题,如果更换后不是该问题可能要浪费钱,原告就表示再检查一下试试。但一个月过去,被告没有再打电话联系原告。于是原告只好打爱普公司的热线电话投诉被告。后原告又去被告处,被告的维修人员说换主板就可以了,更换主板报价为570元,原告马上同意支付上述费用。但一个星期过去后,被告又电话通知原告涉案打印机的喷头也坏了,更换报价为1350元,对此原告不同意。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苦等两个月时间的损失3000元。庭审中,原告李书栋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原告李书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爱普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爱普公司的维修凭证。被告爱普公司辩称:一、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到被告处送修一台爱普生喷墨一体机TX-720WD,报称故障:开机无电。被告检测时发现该打印机在送来被告之前已有非厂家服务站的维修痕迹(原告承认有自行拆过机器),拆开机器后发现内部有明显的异常的漏墨情况,主板和网络板上附有不应存在的墨水,经清洗维修后故障依旧,初步判断是主板和喷头烧坏需更换。因为接机日距今时间较长,被告每天维修的机器数量较多,不太确定是否在接机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到了原告。后来与原告描述该机器存在的问题时,因维修成本较高(主板价格570元,喷头价格1300元,共需1870元,该打印机整机价值大约2400元),善意提醒原告没有必要维修该机器。但原告认为该机器送修前几天都用过,只可能是主板之类的问题,喷头绝对不可能存在任何问题,要求被告必须把机器修好。在协商无果后,机器一直放在被告处。该机器在被告放置了一个月后,原告投诉到该机器的生产厂家爱普生公司,厂家将此情况通知被告后,被告再次与原告沟通,并告诉其检测结果仍然是主板和喷头烧坏。但原告不接受此结果,坚称机器的喷头没问题,是其他问题,要求被告必须把机器修好,且维修费用要控制在600元以下。被告无奈之下只好按原告的设想只更换主板,不换喷头来再做测试。因为该型号机器已停产,所以被告没有该配件库存,需从厂家订购,订购周期为5个至15个工作日。主板到货后,被告进行装机测试,但故障依旧。后为了让原告相信被告的维修判断,又再次订了电源板做维修测试,但故障依旧存在。至此被告已经多次费时费钱的检测后,原告依然不接受此检测结果。二、原告使用的打印机因为生产原理的缘故,在出现开机无电的故障时,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种原因造成:1.电路老化仅造成主板损坏,其他配件没有问题。2.因电压异常或其他状况导致主板烧坏,其他配件损坏。3.喷墨打印机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废弃墨水,堆积废墨水过多会导致墨水倒流至主板或电源板上,而喷头的供电电路是连接在主板上的,所以在主板短路的情况下极容易产生连锁反应造成喷头烧坏。厂家为防止此情况发生,设置了一个程序,当打印机的打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机器会无法打印,并提示“废墨收集器寿命已到,请与服务中心联系”。此时应将打印机送到服务中心维修处理,并将报错解码,打印机就可正常使用。这个维修处理如在保修期内是免费的,保修期外根据不同机型收取30-80元的费用,但有部分使用者贪图一时方便,直接在网上下载非法的打印机维修调整程序,将主板的打印量数据调整,但没有清理废墨收集器,最终导致废墨流出引起机器的各种故障。4.使用了质量不稳定的带有腐蚀性的非原厂耗材导致喷头与墨水的隔离层被腐蚀穿孔,墨水流入喷头控制板,导致喷头控制板电路从而造成电流量过大烧坏喷头和主板。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原告一直坚定认为他的打印机只属于第一种情况。但实际上在被告第一次检测中,通过厂家提供的维修检测方法已经检查出喷头的驱动管阻值偏少,该机器除主板损坏外,喷头也坏了,而且涉案打印机在爱普生的保修系统中没有查到任何保修记录,一般打印量较大的机器一年之内需要做1-2次废墨垫的维修处理。所以首先不排除原告的机器曾用非法的维修程序仅通过软件处理了主板的报错,没有妥善处理机器的废墨垫。其次,也不排除该机器在送修到被告之前已经被他人因维修不当导致其他配件损坏。三、在整个维修过程中,被告并没有维修操作上的过错,也没有夸大事实误导原告,只是机器的实际故障不符合原告的预期。如果原告对被告的维修能力有怀疑,可以联系厂家做机器的故障鉴定或者找其他维修店进行维修。其次,被告的维修报价是按照配件费加上维修费组成,没有超过厂家的市场最高销售价,被告没有漫天要价,而且被告已从厂家订购了一块主板和一块电源板,市场价格超过700元,按理应由需要客户承担50%费用,但被告也本着为客户着想的态度没有收取原告任何费用。最后,该机器处理周期时间过长并不是被告原因,而是原告一直不相信被告的维修判断。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爱普公司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爱普生喷墨多功能一体机零件建议市场最高销售价网页截图;2.爱普生打印机保修期外维修服务费用建议价格表。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左右,李书栋购买了一台爱普生牌TX720WD喷墨一体打印机。爱普公司是爱普生打印机在中山市的全国授权保修店。2013年6月,因该打印机出现开机无电的故障,李书栋遂于6月19日将该打印机送至爱普公司进行检测、维修。爱普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一份维修凭证给李书栋。该维修凭证记载:接修时间2013-6-1911:12:55;保修为保外;客户名称三乡永凯通讯;联系人李书标(笔误,应为李书栋);型号TX720WD;品牌爱普生;外观污迹;报称故障开机无电;预付款为0;预报价为空白;取物有效期为送修之日起一个月。由于送修后,爱普公司迟迟未答复李书栋涉案打印机的故障原因及维修费用,李书栋通过上门、电话及拨打爱普生打印机全国服务热线等方式催促爱普公司尽快查找出故障原因并进行维修。同年8月,爱普公司经过多次检测,在更换涉案打印机主板,但打印机故障仍旧的情况下,爱普公司确定涉案打印机的故障原因为主板及喷头损坏。由于更换涉案打印机主板价格为570元,喷头价格为1300元,维修价格较高,爱普公司遂与李书栋电话沟通建议李书栋放弃维修涉案打印机,重新购买。但李书栋不同意,认为爱普公司维修时间过长,造成了其时间、精力的损失,故其只同意支付更换主板的费用570元,由爱普公司负责修理好涉案打印机。最终因双方协商不成,李书栋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庭审中,李书栋与爱普公司均确认涉案打印机为保修期外的维修,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对涉案打印机的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没有约定,李书栋未向爱普公司支付过任何费用,现涉案打印机仍在爱普公司处未进行维修。另,李书栋述称涉案打印机送爱普公司维修前未曾送至其他维修店维修,只是其曾拆开过打印机的底部螺丝,进行清理废墨。另查:李书栋是中山市三乡镇永凯通讯行的经营者,涉案打印机是其通讯行经营使用。李书栋为送修、催促维修涉案打印机先后到爱普公司三次。再查:爱普公司为证明涉案打印机维修费用的数额向本院提交了涉案打印机的建议市场最高销售价网页截图及爱普生打印机保修期外维修服务费用建议价格表。上述资料反映涉案型号的打印机主板、打印头(即喷头)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建议市场最高销售价为567元和1265元;检测费为20元;维修费为80元或180元。经质证,李书栋对维修价格无异议,但认为爱普公司维修时间过长,造成其损失。本院认为:本案为修理合同纠纷。李书栋以爱普公司维修时间过长为由主张爱普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书栋主张赔偿的损失有否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意见如下:(一)由于涉案打印机的维修属于保修期外维修,所以爱普公司虽然是爱普生打印机在中山市的全国授权保修店,但也不是必须接受李书栋的修理要求,李书栋亦可将涉案打印机送交其他维修店进行修理。(二)从双方的庭审陈述及法庭调查可知,双方最终未能就修理涉案打印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原因是李书栋不同意维修价格高达1870元,其只同意支付600元左右的费用让爱普公司修理好涉案打印机。但由于涉案打印机本次维修不属保修,所以由此产生的费用必须由使用者即李书栋自行承担,在李书栋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爱普公司有权拒绝维修。(三)李书栋虽主张因爱普公司维修时间过长造成其损失,但其未举证证明爱普公司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违约情况,亦未提交其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李书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四)李书栋主张精神损失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范围。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李书栋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求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被告抗辩合理之处,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书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书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