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鸡建筑防水工程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昆山富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金鸡建筑防水工程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富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苏州市金鸡建筑防水工程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市后街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20098-1。法定代表人杨志涛,该公司经理。被告昆山富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73825113-X。法定代表人颜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金鸡建筑防水工程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昆山富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计12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