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志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志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宝,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武,男,汉族,1978年6月9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武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同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燕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