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滦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政府、隆化县章吉营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权属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军,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政府,隆化县章吉营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滦行初字第3号原告:刘国军,曾用名刘国君。被告: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东,职务:县长。第三人:隆化县章吉营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金红,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军与被告隆化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隆化县章吉营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权属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刘国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淑琴审 判 员  邹红霞代理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月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