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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滑法执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韩新胜与程彦康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胜,程彦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滑法执字第416-2号申请执行人韩新胜,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生。被执行人程彦康,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韩新胜申请执行程彦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韩明风于2013年11月17日故意撕毁执行公告,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1)滑法执字第416-1号罚款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12月1日前交纳罚款10000元,但其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韩明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账户0303410526011068649内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索忠伟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