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滑法执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韩新胜与程彦康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胜,程彦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滑法执字第416-2号申请执行人韩新胜,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生。被执行人程彦康,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韩新胜申请执行程彦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韩明风于2013年11月17日故意撕毁执行公告,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1)滑法执字第416-1号罚款决定书,限其于2013年12月1日前交纳罚款10000元,但其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韩明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账户0303410526011068649内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索忠伟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