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安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党永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