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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信阳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圣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信阳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圣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孝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信阳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金诺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圣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圣世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信仲裁字第(2013)第0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认定信阳圣世公司应支付欠款335670.30元,违约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762.70元,合计449433.00元及利息。裁决书生效后,信阳圣世公司未按生效的裁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信阳金诺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扣留、提取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信阳圣世公司欠款中的4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依法扣留、提取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信阳圣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中的450000元。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450000元款汇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