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符莺与李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莺,李小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48号原告符莺。被告李小军。本院受理原告符莺与被告李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符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符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因原告在庭审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故收取25元,由原告符莺承担。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智明(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