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溪执字第17、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严云海、赵明琼申请执行史仕云、陈茂会、江津市津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8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云海,严杰,赵明琼,史仕云,陈茂会,史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溪执字第40-18号(2011)南溪执字第17、24-11号申请人严云海,男。申请人严杰,男。申请人赵明琼,女。委托代理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仕云,男。被执行人陈茂会,女。被执行人史明强,男。关于严云海、严杰、赵明琼与史仕云、陈茂会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本院(2008)南溪民初字第512、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史仕云、陈茂会、史明强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建林邱公路(实际施工人为史仕云)在南溪区交通局的工程款等699938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雄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