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崔爱绒与王备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崔某某,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军政,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