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亚群与马新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亚群,马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薛亚群,女,生于1971年11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系该矿职工。被执行人马新阳,男,生于1962年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系该矿职工。薛亚群申请执行马新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亚群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1063.9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2400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8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