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与锦州丰汇基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锦州丰汇基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15-1号原告: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丰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纯庚,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文君,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锦州丰汇基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丰汇基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款项,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诉讼保全费3370元,共8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桂新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