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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扶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又名孔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工人。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扶检诉字(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拴恩审 判 员  牟乃宁代理审判员  张军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武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