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扶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又名孔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工人。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扶检诉字(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拴恩审 判 员 牟乃宁代理审判员 张军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武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