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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伟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53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伟强,男,45岁(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伟强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3013年7月4日14时30分,被告人杨伟强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闸北驾校东一公里路段时处,被涡北中队民警查获,杨伟强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对杨伟强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1.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杨伟强于2013年8月30日主动到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伟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意见,书证酒精呼气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投案证明、查获经过、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伟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会风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