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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兴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玉楼与贺德英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楼,贺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兴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黄玉楼,农民。被告贺德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楼诉被告贺德英排除妨害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玉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黄玉楼负担。审 判 长  胡井文审 判 员  周子荣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