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六安瑶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瑶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05号原告:六安瑶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春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滕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六安瑶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瑶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起诉。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龙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