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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诉李在峰、李永风、张华代、朱明红、朱玉来、曹银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李在峰,李永风,张华代,朱明红,朱玉来,曹银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5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告李在峰。被告李永风。被告张华代。被告朱明红。被告朱玉来。被告曹银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诉被告李在峰、李永风、张华代、朱明红、朱玉来、曹银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在峰、李永风、张华代、朱明红、朱玉来、曹银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在峰、李永风、张华代、朱明红、朱玉来、曹银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