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二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彦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3087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孟宪如,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辉,男,该社职工。被告刘彦彬,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居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居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