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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保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弘昇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弘昇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华丽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保第00028号申请人陕西弘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华丽包装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弘昇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丽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219009.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丽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219009.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