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重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天龙福利化工有限公司与魏全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天龙福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章,经理。被执行人魏全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天龙福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5)昌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