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徐志兵与李邦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志兵;李邦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52号原告:徐志兵,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李邦水,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修理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兵诉被告李邦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兵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志兵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