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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杭州法力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法力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834号原告杭州法力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明哲。委托代理人庄道鹤。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瞿利萍。原告杭州法力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力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祥河桥联合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于同年9月25日裁定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5日和10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庄道鹤、祥河桥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瞿利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法力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因祥河桥联合社所在村集体土地被杭州萧山蔡伦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伦公司)侵占,引发村民与该公司多次群体性事件,矛盾冲突不断,多年来投诉无果。后经村集体会议决定,全权委托本村村民陈某为代表,请求法力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策划有效方案,维护祥河桥联合社的合法权益。为此,双方订立代理合同1份,约定由法力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如该服务取得预期成效,则祥河桥联合社支付法力公司居间报酬400000元,逾期不付的,另行加付违约金100000元。上述合同订立后,法力公司遂为祥河桥联合社联络媒体、安排律师、居中斡旋,积极运作,决策把关,帮助指导,最终祥河桥联合社获得预期利益,彻底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但祥河桥联合社不守信用,至今未履行约定义务,现起诉:1、祥河桥联合社支付法力公司报酬400000元;2、祥河桥联合社支付法力公司违约金100000元。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辩称:祥河桥联合社所在村集体土地曾被蔡伦公司侵占,委托法力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已取得了预期成效,祥河桥联合社愿意支付法力公司相应居间报酬,只是支付报酬的具体金额内部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依法处理。法力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一、委托书1份,欲证实祥河桥联合社全权委托村民陈某就所在村集体土地被蔡伦公司侵占一事与法力公司订立合同,委托法力公司全案策划,以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争取利益。证二、代理服务合同1份,欲证实祥河桥联合社全权委托代理人陈某与法力公司订立代理服务合同1份,由法力公司为祥河桥联合社提供居间服务。证三、信访答复1份,欲证实通过法力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祥河桥联合社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性证据材料。证四、和解协议1份,欲证实通过法力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祥河桥联合社收回了被侵占的土地,并获得蔡伦公司赔偿款2000000元,其提供居间服务的成效是明显的。证五、本院(2009)杭萧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实祥河桥联合社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力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安排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张建平律师以祥河桥联合社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一审诉讼活动。证六、(2010)浙杭民终字第2784号民事裁定书1份,欲证实通过法力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祥河桥联合社在上诉期间取得了证三所涉的关键性证据材料,迫使蔡伦公司请求和解,与祥河桥联合社订立和解协议,法力公司遂安排祥河桥联合社撤回上诉。证七、协商纪要1份,欲证实2013年5月15日,通过当地有关负责人协调,法力公司同意减收报酬50000元,因祥河桥联合社提出在此基础上再减收部分报酬,最终双方协商未果。证八、证人陈某的书面陈述1份,欲证实祥河桥联合社不支付报酬是没有道理的,违反了当初双方订立代理服务合同的真实意思。证九、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组建该所驻杭州办事处规约1份,欲证实该所杭州办事处是确实存在的,只是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宜设办事处,只能设分所。证十、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网站网页首页、人员介绍打印件1份,欲证实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情况。证十一、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1份,欲证实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于该年度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证十二、浙江省华夏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公函1份,欲证实该所是杭州大学校办律师事务所,后来杭州大学等四校合并,该所更名为浙大律师事务所,此后,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挂靠到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证十三、中国致公党中央组织部公函1份,欲证实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受到人身攻击由来已久。证十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要情快递和协议书各1份,欲证实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因名誉权被他人损害,加害人已赔偿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名誉损失费100000元。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在审理中,祥河桥联合社所在村村民向本院提交了下列等证据材料:证1、录音资料1份,主要涉及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具备律师执业证书问题。证2、杭州市司法局给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的律师投诉受理告知书1份,主要涉及投诉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以律师名义执业,该局予以受理问题。证3、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给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函1份,主要涉及该所函告法院其担任上诉人祥河桥联合社与被上诉人蔡伦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一方的委托代理人问题。证4、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给北京市司法局的情况汇报1份,主要涉及该所从未向北京市司法局报送相关设立杭州分所材料审批备案,对设立该所杭州办事处一事也不知情问题。经质证,法力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之1、录音资料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案缺少关联性。之2、杭州市司法局给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的律师投诉受理告知书1份,对该告知书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来源、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材料双方均未提供,对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人身攻击,不能与案件的主体即原告身份相混淆,且该告知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之3、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给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函1份,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之4、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给北京市司法局的情况汇报,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是虚假的,也与本案无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一、法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证一至证八所涉的证据材料,祥河桥联合社无异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相关联,对证实法力公司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证九至证十四所涉的证据材料,均系复印件,内容真实性无从核实,即便内容真实,也与本案缺少关联性,确认不具有证明力。二、祥河桥联合社所在村村民提交的证据材料:证1至证4所涉的证据材料主要涉及有关法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具备律师执业证书等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确认不具有证明力。依据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祥河桥联合社曾因所在村集体土地被蔡伦公司侵权,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要求蔡伦公司返还被侵占的土地121.17亩。2009年12月31日,祥河桥联合社全权委托陈某与法力公司订立合同,委托法力公司提供全案策划,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争取利益,相关费用由陈某自理,祥河桥联合社不预先投入,胜诉后提取居间相关费用并给予奖励。同日,祥河桥联合社作为委托人(甲方),法力公司作为受托人(乙方),分别由陈某与法力公司的本案委托代理人作为双方代表订立代理服务合同1份,代理服务合同约定:一、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其与蔡伦公司集体土地侵权(返还)纠纷一案,特别委托乙方全案策划相关事务,乙方接受委托。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全案策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论证、媒体运作,聘请律师及专业人士,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三、代理策划费用:风险代理,费用甲方不预付,胜诉后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400000元,差旅费15000元。六、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双方违约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000元。上述案件在一审审理期间,法力公司安排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张建平律师作为祥河桥联合社一审期间的委托代理人。上述案件经本院审理查明,蔡伦公司已领取合法权证的有:2005年7月11日,蔡伦公司已取得杭萧国用(2005)第25000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享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1012平方米(折合61.52亩)(坐落河上镇祥河桥村地号G-08-025-006-00001,地类工业用途,终止日期2035年5月30日止)。同年10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祥河桥联合社签订《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土地经济补偿协议书》,就征用祥河桥89亩土地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8月7日,蔡伦公司已取得杭萧国用(2006)第25000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享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9333平方米(折合89亩)(坐落河上镇祥河桥村,地号G-08-025-036-00002,地类工业用途,终止日期2026年7月3日止)。该案在审理中,经申请,本院委托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蔡伦公司现占地面积进行测绘。在祥河桥联合社、蔡伦公司现场定点确认的前提下,2010年6月17日,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一份,检验鉴定结论:蔡伦公司实际占地面积为181123.70平方米(合271.69亩)。鉴于支持祥河桥联合社诉讼请求的依据不足,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判决驳回祥河桥联合社的诉讼请求。祥河桥联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法力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由陈某等人出面就蔡伦公司用地问题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信访,该局于2011年1月13日就信访事项予以答复,蔡伦公司用地面积为209.663亩。2005年6月13日,经萧土征字(2005)国出第77号批准建设用地面积67.933亩,其中出让面积61.518亩,河道留用地面积为6.415亩;2006年7月17日,经萧土征字(2006)国出第178号批准建设用地面积89亩;其余52.73亩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同年5月,祥河桥联合社作为甲方,蔡伦公司作为乙方订立和解协议1份,和解协议约定:一、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乙方同意给甲方对2010年前的土地使用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000000元。二、甲方承认乙方目前实际使用的土地现状及其合理性,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测绘结果及双方划定的边界维持不变,计271.69亩,除已办理权证的土地外,其余110亩土地按每年每亩3000元租用等内容。2010年5月,祥河桥联合社撤回上诉。和解协议订立后,蔡伦公司依约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上述和解协议订立后,祥河桥联合社未支付法力公司代理服务合同项下的报酬,为此,法力公司曾多次与祥河桥联合社交涉未果。2013年5月15日,当地有关负责人参与协调案涉纠纷未果。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力公司与祥河桥联合社订立的代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法力公司协助祥河桥联合社按照合法途径获得预期成效,如取得预期成效,则祥河桥联合社支付法力公司报酬400000元等内容,该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应认定为居间合同。祥河桥联合社认可法力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该服务取得了预期成效。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现上述合同约定祥河桥联合社支付法力公司报酬条件已成就,法力公司收取居间报酬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祥河桥联合社有义务信守承诺,支付法力公司居间报酬。本院考虑到合同未明确约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时间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等因素,对法力公司主张违约金部分诉讼请求予以适当调整。本案是由祥河桥联合社内部对支付法力公司报酬的具体金额意见不统一而成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注意到这一问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信守承诺,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祥河桥联合社内部意见不统一,不能影响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实现。综上,法力公司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支付杭州法力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报酬400000元;二、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支付杭州法力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相应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欠付报酬4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之违约金,所得之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100000元);三、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限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杭州法力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杭州法力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621元,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经济联合社负担71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邱利明代理审判员  高 照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