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46年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不识字,农民。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失火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代检察员祝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其院落树叶归拢到门前沟壕里,用汽油打火机点燃,后被风刮至旱沟,引发森林火灾。经被告人赵某某和赶来的群众奋力扑救,大火才被扑灭。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183.1亩,折合12.207公顷,经济损失共计54422.62元。案发当天,被告人赵某某向本组组长吴某某、村委会主任郭某某投案,到案后,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鉴定报告,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焚烧落叶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从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过火有林地面积12.20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能向基层组织负责人员投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及其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汽油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严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