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75号原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任海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成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