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古换珍、周志忠与白光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换珍,周志忠,白光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古换珍,女,汉族。原告周志忠,男,汉族。被告白光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换珍、周志忠与被告白光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提出因其自己住院,导致其子周杰身体状况不良,二原告要重新整理材料,重新起诉,故原告古换珍、周志忠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换珍、周志忠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换珍、周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古换珍、周志忠承担。审判员 宋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