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鸿与焦民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焦民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张鸿,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进,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民健,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与被告焦民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鸿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鸿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