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鸿与焦民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焦民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张鸿,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进,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民健,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与被告焦民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鸿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鸿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