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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与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剑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周剑峰,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法定代表人:陶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琦,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和新村。负责人:沈笑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霞,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剑峰。原审被告: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建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以下简称徽行新芜支行)、原审被告周剑峰、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置业公司)、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泰华建安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与被上诉人徽行新芜支行、周剑峰、泰华置业公司、泰华集团公司上诉一案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华建安公司书面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07元,减半收取2053.5元,由上诉人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国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