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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黄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阳。委托代理人:祝丽峰。委托代理人:陆继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金建康。委托代理人:卢彤彤。委托代理人:冯群。原审被告: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初。原审被告:黄初。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