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魏江波与魏德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江波,魏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609号申请执行人魏江波。被执行人魏德刚。魏江波与魏德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魏江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云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黄如河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