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6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金字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与范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字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范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字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号院2号楼1至2层14。法定代表人吴月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利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磊,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金字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6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北京金字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金字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金字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字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金字巴玛发酵火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代理审判员 陈雷代理审判员 宋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