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执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永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43-1号申请执行人郑永芝。申请执行人苏义云。申请执行人苏正奇。申请执行人苏小明。申请执行人苏铃玲。被执行人段同安。保证人杨银凡,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422197610205268。本院在执行郑永芝、苏义云、苏正奇、苏小明、苏玲玲与段同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同安不能完全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因保证人杨银凡在刑事审理期间,于2010年5月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段同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杨银凡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杨银凡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述申请执行人郑永芝等五人清偿债务3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