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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简阳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碧琨与杨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琨,杨文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简阳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李碧琨,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容,简阳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丹,简阳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中,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碧琨诉被告杨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碧琨因与被告杨文中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所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碧琨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琨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李碧琨负担。审判员  曾富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易亚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