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与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宣会明、桑翠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宣会明,桑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管怀兆,行长。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宣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宣会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桑翠云,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二初字第02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宣会明、桑翠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公司、宣会明、桑翠云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万斌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