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品贵与秦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陈品贵,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晓红,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铭,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品贵与被告秦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品贵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品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品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陈品贵负担。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