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莫吉林、阳雪与王丽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吉林,阳雪,王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莫吉林。原告阳雪。委托代理人陈春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平。委托代理人王斯凤,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莫吉林、阳雪与被告王丽平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莫吉林、阳雪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吉林、阳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吉林、阳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收取25元,由原告莫吉林、阳雪承担,原告多预交的1,2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 �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