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书叶与被告崔跃辉、崔耀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书叶,崔跃辉,崔耀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4131号原告卢书叶,女,1954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崔入选,男,农民,系原告丈夫。被告崔跃辉,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崔耀飞,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卢书叶与被告崔跃辉、崔耀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书叶委托代理人崔入选、被告崔跃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耀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书叶诉称,2013年6月7日,因二被告家侵占原告家的责任田当路通行,原告和被告理论,遭二被告殴打,致以轻微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花去了数千元的医疗费,同时也造成了其他损失,具体如下:医疗费3929.63元,误工408.76元、护理费40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55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6047.15元,对于以上损失被告拒赔,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047.1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跃辉辩称,被告未曾侵占原告的责任田,而原告及其家人共四人去被告家中闹事,原告二话没说拿着铁铲上来就打,被告正要实施正当防卫,而后被妻子拦下。被告一人敌不过原告一家四人的力量,以致被告脸上、脖子、背部、肩膀有多处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有多年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经常喘不上气,时不时发作。当日原告在被告家门大骂、大闹,被告没还嘴。原告吵闹持续了一个小时,由于原告情绪高涨,致使犯病。治疗心脏病和高血压跟这次纠纷无因果关系,不能因原告提供了治疗证明就赖到被告身上,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崔耀飞辩称,被告未曾侵占原告的责任田,而原告及其家人共四人到被告哥哥家中闹事,原告上来就打被告哥哥,被告哥哥正要实施正当防卫,被告本着息事宁人的意愿拦下哥哥。可原告及其家人仍大骂大闹,手拿铁铲要打被告哥哥,被告上去阻拦打闹,事后被告坐在被告哥哥家门口大骂、大闹,持续了一个小时。之后原告晕了过去被送往医院。被告未参与此纠纷,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崔跃辉、崔耀飞系弟兄关系。2013年6月7日傍晚,崔玉科和其父亲崔入选、母亲卢书叶、妻子宗芳芳在本村崔跃辉家大门处,因琐事与崔跃辉及其弟弟崔耀飞发生争执打架。经法医鉴定,崔玉科、卢书叶、宗芳芳、崔跃辉均构成轻微伤。崔玉科、宗芳芳、崔跃辉均未住院治疗。原告卢书叶在���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外伤症,2、外伤性心悸,3、软组织损伤,4、高血压,5、心肌病,6、二尖瓣狭窄及关闭不全。入院日期2013年6月7日,出院日期2013年6月18日,共住院11天,住院费用3929.63元。永年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了永公(阳)行罚决字(2013)第3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崔跃辉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日作出了永公(阳)行罚决字(2013)第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崔耀飞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日作出了永公(阳)行罚决字(2013)第3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崔玉科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百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卢书叶在永年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费用汇总一览表、收费收据、永公(阳)行罚决字(2013)第3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阳)行罚决字(2013)第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阳)行罚决字(2013)第3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鉴(伤检)字(2013)第831号鉴定文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如下请求:1、医疗费3929.63元。原告提供住院收据一张。2、误工费11天×37.16元=408.76元。3、护理费11天×37.16元=408.7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50元=550元。5、营养费11天×50元=550元。原告未提交医院证明。6、交通费200元,原告未提交票据。以上共计款6047.15元。另查明,河北省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669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为每日5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家人和二被告双方在崔跃辉家大门处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但只有原告卢书叶住院治疗。被告崔跃辉、崔耀飞之行为虽被永年县公安局进行行政处罚,但因其未对原告卢书叶赔偿,不影响原告对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崔跃辉、崔耀飞共同将原告卢书叶打伤,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在崔跃辉家大门处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架的事实,永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二被告否认将对方打伤的事实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住院期间还治疗了外伤以外的病症,对此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负担。综合本案情况,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负担40%,被告负担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原、被告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原告在永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1天,医疗费3929.63元;误工费:误工时间为住院时间11日。标准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669元,费用为13669÷365×11=411.94元;护理费:住院11天,按一个人护理,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3669元,护理费为13669÷365×11=41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伙食标准确定为每天50元,住院11天,计算为50元×11天=550元。以上共计5297.51元。被告负担60%,为3178.51元。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因原告提不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跃辉、崔耀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卢书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项损失共计3178.51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卢书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崔跃辉、崔耀飞负担300元,原告卢书叶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 占 国审 判 员 王 彦 民人民陪审员 X X 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