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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付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王宗昌人民陪审员  郭宗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