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符奀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奀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96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奀兵。2013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奀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符奀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符奀兵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花园菜场南大门,窃得林某放在电动车内侧车斗处的人民币6000元,后逃离现场。同月17日,被告人符奀兵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符奀兵已退赔被害人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奀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符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奀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次计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符奀兵认罪态度好,已悉数退赔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奀兵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