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鲁四清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四清,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鲁四清,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芙蓉区鑫港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业住。委托代理人文静,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丽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法定代表人杨昌德。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69号。负责人魏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四清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四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四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四清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76元,减半收取9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38元,由原告鲁四清承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