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卢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凯星与被告李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星,李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凯星,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秦皇岛市。被告李钦,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星与被告李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凯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秀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