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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朱恩会与苑翠艳、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会,苑翠艳,张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朱恩会,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饶阳镇朱池村人,农民。被告苑翠艳,女,42岁,汉族,饶阳县中易农资门市部负责人。被告张洪涛,男,42岁,汉族,饶阳县中易农资门市部负责人,饶阳县农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恩会与被告苑翠艳、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恩会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恩会提出撤回对被告苑翠艳、张洪涛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会撤回对被告苑翠艳、张洪涛的起诉。审判员  刘令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志伟 微信公众号“”